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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北埔鄉衛生所

化粧品標示、宣傳及廣告內容相關規定

  • 發布單位:北埔鄉衛生所

◦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第1、2項:
◦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及廣告內容,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。
◦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
 
◦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0條第1項:

◦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四項所定準則有關宣傳或廣告之內容、方式之規定者,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;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;情節重大者,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其公司、商業、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。

 

◦「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」 (108年7月1日施行):
◦第三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化粧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虛偽或誇大:

一、 與事實不符。

二、 無證據,或證據不足以佐證。

三、 逾越本法第三條化粧品定義、種類及範圍。

四、 附件一所列涉及影響生理機能或改變身體結構之詞句。

◦第五條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化粧品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表述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認定為涉及醫療效能:

一、涉及預防、減輕、診斷或治療疾病、疾病症候群或症狀,或如附件四所列之其他醫療效能詞句。

二、涉及藥品或醫療器材之效能或同等意義詞句。

 

*化妝品法規諮詢服務平台   cosmeticregulation.org.tw    諮詢專線 (02)25217350